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砰!御景城小区一声巨响!29楼窗户掉下来了!


砰,一声巨响


昨天晚上22时许

御景城小区业主吓坏了

一整扇窗户

竟然从29楼坠落



巨响瞬间划破夜的宁静

万幸的是

窗户没有直接掉到地上

被四楼平台挡住后

碎成渣渣溅落一地



令人后怕的是

就在窗户坠落的几米外

正坐着一名老太太


如此一来

有小区业主不淡定了

好端端的

窗户竟然能掉下来?

这也太危险了吧!



今天上午

记者来到事发地

地上散落着玻璃残渣

还有已经变形的窗户框



据了解

窗户是从29楼掉下来的

记者试图上前采访

但遭到了这户人家的拒绝


物业方面则表示

是由于业主操作不当

推拉窗户时窗户脱槽

才使窗户从高处坠落



小区人来人往

还有很多小朋友经常在一楼玩耍

幸好事发时已是深夜

要是砸到人

那后果可不堪设想

6月13日

深圳五岁男童被20层

高空坠落的窗户砸伤

数天抢救后伤势过重不幸去世




有调查数据证明

一个30克的鸡蛋从4楼

抛下来就会让人的头部起肿包

从8楼抛下就可以让人头皮破裂

从18楼抛下来就可以砸断行人的头骨

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高空坠物的危害巨大

应该要怎么预防呢?


如何避开飞来横祸?



粗略统计发现,高空坠物主要有三个来源:

一是建筑物外墙及广告牌、灯箱等;


二是高层居民随手丢下的弃物;


三是阳台放置的花盆、木板等闲置物。


而对于我们来说

又该怎样做

才能减少伤害的发生呢?


高空坠物,重在预防


1.尽量走内街

如果行走在高层建筑路段,尽量走防护内街,可增一分安全保障。


2.多风暴雨天出行更要注意

多风暴雨天气,是坠物的高峰期,更要小心观察。


3.定期检查

业主要定期检查自家窗户、空调支架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动应及时加固。此外,要留意自家阳台、窗台上,如花盆等容易被风吹掉的物品,避免因大风等天气原因造成高空坠物。 


4.及时清理外悬物

及时清理自家阳台、门窗等室外悬挂物,避免因天气等外因发生高空坠物。


5.物业公司加强巡查

小区物业或是商户管理方,对高层楼房的隐患定期巡检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比如,高楼层外墙瓷砖是否有老化脱落现象;公共区域监控摄像画面是否正常;建筑物顶层是否有砖头等杂物!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

侵权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

受害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施害者会承担哪些严重后果?

接下来

让我们看看下面这些案例吧!


刑事责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4年11月9日至20日期间,张某为发泄情绪,从家中阳台及四楼与五楼之间的楼梯处,多次朝楼下抛掷花盆、玻璃罐、灭火器等物品,导致多辆汽车被砸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人员及车辆密集的小区里,以高空抛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4年9月1日7时许,董某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距离地面约十三米高的楼上抛掷建筑垃圾,其在明知楼下有人打扫卫生的情况下,仍然向下抛掷彩钢瓦,致使彩钢瓦砸中被害人孙某某,后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在施工期间,已经预见到其高空抛物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却轻信能够避免,最终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5年7月7日16时许,黄某在施工现场,将一混凝土块(重量7.5千克)从三楼楼顶抛下,混凝土块砸中经过楼下的工人刘某头部,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基本操作程序,从楼顶抛掷混凝土块,造成被害人刘某重伤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判处黄某拘役二个月。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危险极高,尤其在人群及车辆密集的生活区,高空抛物会危及公共安全。因此,故意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还可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

2013年3月22日早上8时40分左右,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50号楼门市前时,被从天上掉下的一个蓝色铁架砸伤。后经派出所调查,案发区域内只有余某家搭建此种铁架。后蒋某将余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余某作为坠落物的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对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承担补偿责任

2011年3月7日15时30分许,肖某在晒太阳时,被楼上掉落下的一只酒瓶砸伤左腿,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5343.06元。


由于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肖某将可能加害的9-2-1号至9-7-1号六户房屋的使用人王某、冯某、陈某、卢某、何某、刘某与马某(刘某房屋的租赁者)等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最终判决王某、冯某、何某等六户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分别补偿肖某各项损失7557.18元。


法官说法

在能明确侵权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情况,由具体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高楼层的居住者要提高责任意识,严禁私搭乱建、乱摆乱放,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但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中,由于建筑物较高,又处于视线盲区,往往难以找到具体的侵权人,只能确定可能加害的范围。


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求补偿。

首先,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高空抛物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肖某受伤后即向派出所报警,结合派出所的调查取证、询问笔录以及肖某的就诊记录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肖某因高空坠落物受到损害的事实。


其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受害人已经就高空抛物致其损害的事实举证证实后,由可能的加害人举证证明其非侵权人。本案中,何某称其事发时不在家,不可能抛掷物品,不应当承担责任。因本案中的致害物为从建筑物中坠落的物品,何某的辩称,并不能证明其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的酒瓶,不能证明其并非可能的加害人,因此何某应该承担补偿责任。


最后,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而非所有权人。在建筑物出租、借用等情况下,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并不一定是实际使用人。本案中,案发时刘某已将房屋出租给马某,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是马某,应由马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这么高的窗户

万一掉下去砸到人

那就是大事故

希望小区物业、业主

能积极排查安全隐患

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拒绝高空坠物

从你我做起



记者:李法庭

责任编辑:张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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